立法院內政委員會今天審查公民投票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並有初步共識,將領土變更案之複決納入全國性公投適用範圍;另將公投年齡下修至18歲,但不包括修憲及領土變更案之複決。

內政委員會今天繼續審查公民投票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經過上午討論,在場委員達成初步共識,要將領土變更案納入全國性公民投票適用事項。

另外,現行法規定,年滿20歲除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外,有公民投票權。經討論後,決定將公投年齡下修至18歲。條文明定,「中華民國國民,除憲法另有規定外,年滿18歲,未受監護宣告者,有公民投票權」。

但因在憲法增修條文第4條及第12條中規定,領土變更案及修憲案除須先經立法院立法委員1/4之提議,3/4之出席,及出席委員3/4之決議外,還須經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投票複決。

「選舉人」依現行規定,仍是20歲才具有投票權,在18歲公民權還沒修憲通過前,即使公投法先三讀通過,年滿18歲、未滿20歲之國民,團體服訂做還是不能進行修憲案及領法變更案之複決公投。4E82F84F039314A5

arrow
arrow

    gtz30sz85u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